Monday 15 April 2013

妥善儲存化學廢物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 - “廢物處置條例”,香港環境保護署界定化學廢物為應用於或進行任何工序或活動期間所產生的廢料、廢水或無用的殘餘物質或副產品,而此等物品中,含有規例附表內開列的物質或化學物品 (http://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guide_ref/guide_cwc_sub1.html),而其形態、份量及濃度又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自然環境。

在化學廢物轉移交至合資格的廢物處理處之前,廢物產生者必須暫時及妥善存放廢物。而暫時存放化學廢物的容器,則有一定的規格標準,包括物料、尺寸等。化學廢物容器應置於一個合適的地方,用於臨時儲放,容器大多是鼓或罐型。容器的大小應根據廢物的數量和頻率而定。常見的容器材質類型包括塑膠和鋼。

容器的存儲地方應至少有三面圍以牆壁、間隔或圍欄,其高度不低於兩米或相等於堆叠起的容器總高度,以較低者為準。圍壁可以混凝土、磚、鋼等物料建造。另外,適當的標籤也可以確保廢物能被妥善安全地處理、貯存和運送。

資料來源:香港環境保護署

有關存放化學廢物的具體細節,請參閱香港環境保護署的指引:
http://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guide_ref/guide_cw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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